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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宏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6670号原告:刘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大连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刘宏承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