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尹政荣与孙浩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政荣,孙浩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2502号原告:尹政荣,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孙浩,男,1973年8月29日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原告尹政荣诉被告孙浩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政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孙浩支付原告尹政荣欠款本金人民币444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贵州省盘县羊场乡街上经营招待所和餐馆,被告在盘县承接工程,被告带着十几个人在原告的旅社住了半年,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住宿费及生活费4448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7年1月27日前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贵州省盘县羊场乡街上经营招待所和餐馆,被告在盘县承接工程,被告带着工人在原告处住宿和就餐,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住宿费及生活费合计4448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政荣欠款人民币44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孙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