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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东枝与刘凯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枝,刘凯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004号原告李东枝,女,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陵川县。被告刘凯凯,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枝诉被告刘凯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房屋租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东枝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