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东枝与刘凯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枝,刘凯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004号原告李东枝,女,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陵川县。被告刘凯凯,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枝诉被告刘凯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房屋租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东枝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