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金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192号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109号大才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褚志群,青和物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祥华,青和物业公司管理处副经理。被告:朱金奎,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金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