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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密芳、王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密芳,王云飞,魏义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60号被执行人:王密芳,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王云飞,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魏义欣,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王密芳、王云飞、魏义欣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