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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振刚与姜秀敏、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刚,姜秀敏,姜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33号原告:张振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姜秀敏,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网通小区。被告:姜义,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河东乡莲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刚与被告姜秀敏、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振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刚负担。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