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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勇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260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太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宣文,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冠森,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勇平。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