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孔卓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卓,周志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4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卓,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经营者:刘娣,该服务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庚,辽宁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志辉,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平县。上诉人孔卓因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瑞家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卓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孔卓并未与瑞家服务部签订居间合同,案涉的居间合同是孔卓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人杰店签订的合同,瑞家服务部与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人杰店系两个独立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两个法律主体。因此被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另案涉居间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瑞家服务部起诉状上的公章不一致,居间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因此居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瑞家服务部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合同中加盖的公章并非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捏造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原审第三人周志辉未作陈述瑞家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孔卓向瑞家服务部支付居间报酬37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7日,瑞家服务部、孔卓与周志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瑞家服务部为中介方丙方,孔卓为售房人甲方,周志辉为购房人乙方,合同约定由周志辉购买瑞家服务部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39-21号(1-11-5)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75000元,信息服务费为5600元,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即合同签订后,若孔卓违约,孔卓应向第三方支付定金的双倍作为违约金,信息服务费由违约方承担。周志辉依照合同约定向孔卓给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周志辉依照合同约定向瑞家服务部支付了居间服务费3750元,后因孔卓怀孕不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1月20日,瑞家服务部将居间服务费3750元退还给周志辉。2016年12月15日,孔卓与周志辉签订协商和解协议,因孔卓于2016年11月17日检查出怀有身孕,不得不与周志辉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孔卓于2016年12月15日将买房定金5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返还给周志辉。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瑞家服务部、孔卓与周志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对瑞家服务部、孔卓以及周志辉之间产生效力。孔卓主张其因怀孕这一自身原因导致周志辉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孔卓作为违约方应承担居间服务费。虽孔卓与周志辉经过协商同意不再履行房屋买卖义务,但瑞家服务部作为居间服务人已经为孔卓与周志辉之间提供了签约机会并成合同签订,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居间人的法定义务,且瑞家服务部已经将居间服务费退还给周志辉,故本院对于瑞家服务部要求判令孔卓支付瑞家服务部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瑞家服务部、孔卓和周志辉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5600元,瑞家服务部主张孔卓给付居间服务费37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孔卓主张瑞家服务部在起诉状中加盖的公章与签订合同时加盖的公章不一致,居间合同应属无效这一抗辩意见,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以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日给付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服务费3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卓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6年10月27日,孔卓、周志辉与瑞家服务部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孔卓与瑞家服务部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孔卓在二审中承认其将《存量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委托瑞家服务部对外出售,经瑞家服务部居间,其与买受人周志辉签订了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因其个人原因停止出售该房产。居间人瑞家服务部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人孔卓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现孔卓以居间人为案外人沈阳市沈北新区瑞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人杰店,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加盖的公章系瑞家服务部伪造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孔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孔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