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667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聪,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黄江村1组。法定代表人:刘勇,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川银峰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母茂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