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程德云、桂先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德云,桂先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德云,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先柱,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程德云因与被申请人桂先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皖01民终550号民事判决。程德云仍不服,向我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德云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桂先柱并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审桂先柱虽然到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具借条系被迫出具,二审法院将举证义务转嫁给我方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桂先柱向本人出具借条,原一审中桂先柱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本人未实际交付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桂先柱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借款并非真实存在,本人并不认识程德云,该借款系本人与他人之间的赌博账,本人未收到程德云支付的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桂先柱于2012年7月11日向程德云出具欠款18万元的欠条,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原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确定程德云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负举���责任,并无不当。程德云仅依据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桂先柱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并称系因赌博欠他人款项而被迫出具,程德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且程德云关于借款细节陈述前后矛盾亦与其原二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不尽吻合,原二审据此认定程德云尚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程德云已履行借款合同的付款义务,并无不当。综上,程德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程德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天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