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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101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市民,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李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