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江健志、沈秋娥等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健志,沈秋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政府,广州柏和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349号原告:江健志,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沈秋娥,女,1939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敏华,职务:镇长。第三人:广州柏和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马路横街5号之一。原告江健志、沈秋娥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政府《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一案,经审查,本案适格被告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依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属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徐 星代理审判员 屈玲红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鸿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