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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玺然、王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玺然,王某,王金龙,王新启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42号申请人:王玺然,女,汉族。申请人:王某。法定代表人:王玺然,女,汉族。被申请人:王金龙,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新启(曾用名王新起),男,195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玺然、王某与被申请人王金龙、王新启所有权纠纷一案,王玺然、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升小区××室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新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升小区××室的房产一套,限额200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