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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立平与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立平,王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4民初1829号原告:成立平,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王雄,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成立平与被告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百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立平诉称,我在香河京华家具城经营床垫生意。自2015年4月5日起,被告和我建立了业务关系,由我向被告提供床垫,被告按月支付货款。后被告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双方业务不再继续,截止到2015年10月14日,被告拖欠我床垫款16400元未付。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6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雄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成立平在香河县京华家具批发城处承租铺位经营床垫生意。自2015年4月5日起,被告王雄与原告建立了业务关系,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床垫,原告通过物流送货给被告,截止到2015年10月14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床垫共计60件(1件有的是一张床垫,有的是两张床垫),被告在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400元未付。2017年1月24日原告丈夫陈建委与被告王雄的手机通话录音的主要内容为:陈说“你那一万六千元钱什么时候给呀”,王说“你把卡号给我,欠你多少钱”,陈说“一万六千四”,王说“不要那个四了,按一万六,我给你打六千,差你一万”,陈说“行,你要哪个行的卡号,我给你发过去”,王说“农行的”。后被告未按上述承诺给原告打款。上述事实有商场铺位租赁合同、湘达物流收货清单、手机通话录音、结婚证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床垫,原告通过物流送货给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16400元,经审查,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湘达物流收货清单和手机通话录音,能够认定“被告已经收到原告通过物流运送的床垫,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400元未付,经双方协商,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000元即可,余款400元原告自愿放弃”的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其至今未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16000元,本院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雄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成立平货款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