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段振芳申请执行戴武华、苏杨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振芳,戴武华,苏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号申请执行人段振芳,女,1948年8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县。被执行人戴武华,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弥渡县。被执行人苏杨燕,女,1980年8月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漾濞县。关于段振芳诉戴武华、苏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段振芳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戴武华、苏杨燕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