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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字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字399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82739-X。住所地:卢氏县龙山路西段。被执行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存,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162307-9地址: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2016)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月19日,本院(2017)豫122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卢住建规罚字【2016】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8日,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涉及的卢住建规罚字【2016】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