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辛宽民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宽民,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481号原告:辛宽民,男,汉族,1947年3月25日出生。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冯晨,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超,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法定代表人:成波,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钰,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步怀彪,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辛宽民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白杨寨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宽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宽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72.5元。审 判 长 杨 旭审 判 员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红娟打印:扈艳红校对:贺红娟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