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春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春飞,马品容,马品术,邓翠林,潘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陈春飞、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品容、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马品术、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邓翠林、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潘海锋、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春飞、马品容、马品术、邓翠林、潘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21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