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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成伟与闫新庆闫红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成伟,闫新庆,闫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12号申请人:余成伟,男性,汉族,1970年0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闫新庆,男性,汉族,1969年0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闫红英,女性,汉族,1969年0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余成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新庆、闫红英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成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新庆、闫红英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