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与临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县房产管理局,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6号原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万华路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老办公楼503室。法定代表人陈光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新彪,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晴岚路四家大院D栋2楼。法定代表人罗欠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楠,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晴岚南路13号。负责人胡群生,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喻桂审判员  谢丰辉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