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某、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异11号异议人:段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经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某与被执行人段某离婚一案中,异议人段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结执行,解除已实施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异议人段某向本院提出异议,提出的主要问题为:其未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回证上代理人的签名及日期均不是代理人所写,导致其上诉权被剥夺。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应当就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本案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段某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