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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邱鹤美诉被告阿拉善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鹤美,阿拉善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25号原告:邱鹤美,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鹤美诉被告阿拉善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回对被告阿拉善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鹤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邱鹤美负担。审判员 朱 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