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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钟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864号申请人: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龙桥路155号。法定代表人:田正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雨,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艳,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价值13000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艳银行存款1300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江 明书 记 员 聂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