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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执民字第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龙执民字第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870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0280-6)被执行人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046193-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衢龙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告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因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衢龙执民字第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荣军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喻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