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启科与太白县黄柏塬镇皂角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科,太白县黄柏塬镇皂角湾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59号申请人张启科,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太白县黄柏塬镇皂角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康忠高。张启科与太白县黄柏塬镇皂角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启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白县黄柏塬镇皂角湾村委会给付张启科工程款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太白县黄柏塬镇皂角湾村委会执行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72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