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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西路9号6幢1号。 法定代表人:干新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住所地:衢州市巨化南一道3号。 负责人:王茜茜,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荫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肖剑峰,董事长。 上诉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原审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初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原告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向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即《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向乙方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属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结合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华锋 代理审判员  路 遥 代理审判员  林 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赛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