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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清犯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4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清,男。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0刑辖1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XX清受贿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清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清及其辩护人刘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清于2007年被内江市公路局任命为内江市鸿达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总经理,2014年免任。2012年,内江市鸿达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公司)承包内江市公路局发包的国道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严某分包了该工程的劳务项目协助鸿达公司施工。为取得XX清的帮助,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严某在车上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XX清。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严某在“味艺农庄”餐厅以拜年的名义将1万元现金送给XX清。XX清收取钱财后,在工程劳务项目费用拨付方面为严某提供帮助,及时结清了工程款。2016年5月10日,因见其他人涉嫌受贿被追究,将10万元退还了严某。2013年,鸿达公司承包内江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国道G321线球溪至隆昌段改建工程施工G标段工程,该工程实际由刘某组织队伍具体施工。为取得XX清的帮助,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分别以拜年、过节的名义到鸿达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分三次送给XX清共计25000元。收取钱财后,XX清在该工程手续审批、款项拨付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另查明,2016年11月,XX清在接受中共内江市委纪委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查时,XX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X清犯罪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XX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受贿罪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1、自首;2、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系初犯,认罪态度好;4、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多次得到表彰;5、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清于2007年6月19日被内江市公路局任命为四川省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简称鸿达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2014年5月23日免任,现为内江市公路局养护中心工作人员。鸿达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主营公路工程施工等。2012年,鸿达公司承包内江市公路局发包的国道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严某分包工程的劳务项目并协助鸿达公司施工。严某为取得XX清的帮助,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在XX清居住的小区门口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XX清。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严某邀请XX清到其经营的“味艺农庄”餐厅,后以拜年的名义将1万元现金送给XX清。XX清收取钱财后,在工程劳务项目费用拨付方面为严某提供帮助,及时结清了工程款。2016年5月10日,因见其他人涉嫌受贿被追究,被告人XX清在汉安大道新一医院门前路段见面,将10万元退还了严某。2012年11月,鸿达公司承包四川内江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国道G321线球溪至隆昌段改建工程施工G标段工程,该工程实际由刘某组织队伍具体施工。为取得XX清的帮助,2012年底的一天,刘某以拜年的名义在鸿达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送给XX清5000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以端午节过节费的名义在鸿达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送给XX清5000元;2013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在鸿达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送给XX清15000元。收取钱财后,XX清在该工程手续审批、款项拨付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另查明,2016年11月,XX清在接受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查时,XX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8日XX清主动向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违纪违法款共计18.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威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XX清受贿案的来源,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2、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人XX清的户籍证明,证实XX清的身份情况。4、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XX清强制措施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内江市公路局委员会文件、内江市人事局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档案、情况说明,证实XX清所在工作岗位及职责、职务及分管工作的情况以及案件的主体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四川省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及企业变更情况。7、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证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XX清从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6万元的事实。8、情况说明、到案说明,证实XX清在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9、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证实XX清主动向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违纪违法款共计18.5万元。10、国道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江市人民政府研究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相关事宜的备忘录、内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江市公路局关于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经费下浮的说明函,证实国道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的基本情况。11、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商贸部付款通知单、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及结算业务申请书、工程支付审批表及报销清单、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国道G321广城线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中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拨款给严某的事实。12、国道G321线球溪至隆昌段改造工程G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证实国道G321线球溪至隆昌段改造工程G标段工程的基本情况。13、内江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借款申请单;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的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材料人工明细表;刘某从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的领款单,证实国道G321线球溪至隆昌段改造工程G标段工程中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拨款给刘某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我协助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做了隆昌飞泉立交桥危桥改造工程的劳务部分,该工程的工程价是500多万元,劳务部分是100多万元。2013年11月份工程劳务部分基本完成,为了感谢XX清在施工过程的帮助关照以及尽快结清工程劳务费,决定向XX清送10万元。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我将10万元现金装在文件袋内,电话邀约XX清后,便开车到XX清所住的内江市烟草公司附近的小区后门等候,XX清一人出来后,我招呼他上车,感谢他在工程中的支持和拨付工程款的关照,随后,我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递给XX清,XX清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XX清在我的车上从挎包里拿出10万元现金递给我。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请XX清到我经营的“味艺农庄”餐厅吃饭,饭后我以拜年的名义送了1万元的现金红包。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因为G321线G段工程,感谢XX清的支持和关照,送过三次钱共计25000元现金给XX清。2012年年底,我为了获取鸿达公司经理XX清的帮助和支持,以春节拜年名义,在XX清办公室送给XX清5000元现金。2013年5月份,我感谢XX清的帮助和支持,以端午节拜节名义,在XX清办公室送给XX清5000元现金。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工程基本结束了,为了工程后期的各种手续和款项上的帮助,在XX清办公室送给XX清15000元现金。3、证人邓某(XX清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我和XX清在内江市取了16万元,其中10万元XX清推给了一个叫严某的人。(三)、被告人XX清的供述,2000年在内江市公路养护生产科副科长、2003年在四川省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任副经理,2006年至2014年5月份任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任总经理。四川省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是内江市公路局直属的国有公司,1993年组建的三产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公司人员由公路局工作人员抽调组成,公司中层人员由公路局党委任命。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所涉及工程的安全、质量、款项的调度、拨付,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资金拨付程序是经收方员、项目监理、项目经理、分管工程副总一一签字,最终由我签字才能拨付资金。我收了个体老板严某现金11万元,收受个体老板刘某现金25000元。2013年年底一天晚上,在我小区门口严某将一个文件袋给我说“这里面有10万元”。我推辞了还是收下了,回家看文件袋里有10万元现金。2016年5月下旬曹雄案发后,我取款10万元退还给严某。2014年1、2月份,严某在味艺农庄请我吃饭,饭后严某给我一个1万元的红包。2012年刘某借湖南郴州一家公司的资质来做G321G段工程。为了后我搞好关系,2012年年刘某在我办公室向我拜年,送我一个红包,里面有5000元现金。2013年5月份,刘某借过端午节,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礼金。2013年7、8月份,刘某为了感谢我在工程上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5000元。(四)、视听资料,证实XX清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内江鸿达路桥实业总公司任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35000元,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清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XX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XX清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XX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XX清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叶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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