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桂兴、宜春汉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兴,宜春汉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兴,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宜春汉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桂兴与被执行人宜春汉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宜春汉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桂兴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及损失费5000元(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398元、执行费30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家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