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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某某,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柏林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女,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徐丽,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已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女,195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女,196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远,系辽宁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柏林,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傅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5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某某因涉案争议房屋属于公有住房,产权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兰审判员  缪 明审判员  王良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