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某,住西安市新城区。彭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867号裁决书及西仲裁补字(2015)第867号补正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和支付违约金、仲裁费2255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区××房产已经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且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三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某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彭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彭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