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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秀奇申请执行杨欢欢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奇,杨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奇,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杨欢欢,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在执行杨秀奇申请执行杨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欢欢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自2017年6月17日起,杨欢欢以后每个月17号之前偿还申请人杨秀奇2500元兑现款,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