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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卢长胜、姜海、刘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卢长胜,姜海,刘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绥东镇政府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一组。被执行人卢长胜,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一组。被执行人姜海,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东方村一组。被执行人刘凤生,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东方村一组。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卢长胜、姜海、刘凤生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商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