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