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娄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娄立新,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证件号码130406198706162112。娄立新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娄立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娄立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娄立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振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