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纯永、赵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纯永,赵忠,唐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赵纯永,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忠,男,生于1961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唐晓芳,女,生于1961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纯永与被执行人赵忠、唐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忠、唐晓芳名下的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忠在银行的存款4395元,扣划被执行人唐晓芳在银行的存款79280元。被执行人赵忠名下有苏A×××××、黑E×××××汽车两辆,但该车未实际扣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执行人赵忠、唐晓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