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谢锋伟申请执行曹青锋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锋伟,曹青锋,刘建宏,李俊,孙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锋伟,男,1971年3月20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曹青锋,男,1973年10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建宏,男,1982年7月2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俊,男,1988年11月2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孟军,男,1987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执行谢锋伟与曹青锋、刘建宏、李俊、孙孟军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李俊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A06**号汽车一辆和刘建宏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CB7**号、豫AEH0**号汽车两辆。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俊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A06**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宏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CB7**号、豫AEH0**号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