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明权诉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权,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202号原告吴明权,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委托代理人郑永志,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冬,原名吴明东,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被告罗建平,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原告吴明权诉被告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明权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就原、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方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权撤回对被告罗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明权负担。审判员 李少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常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