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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正昌与曾刚义、苏江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昌,曾刚义,苏江平,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976号原告:胡正昌,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曾刚义,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苏江平,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胡公庙社区禹王路(攸州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原告胡正昌与被���曾刚义、苏江平、第三人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胡正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刚义、苏江平、第三人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正昌撤回对被告曾刚义、苏江平、第三人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计1245.5元,由原告胡正昌负担。审判员  胡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梦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