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1292冒乃文与缪五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乃文,缪五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292号原告:冒乃文,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缪五华,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冒乃文与被告缪五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冒乃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冒乃文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乃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冒乃文负担。审 判 长 马 跃代理审判员 宗爱萍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