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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302洪长军与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长军,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302号原告洪长军,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刘翔,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洪长军与被告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洪长军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洪长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长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洪长军负担。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