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郭林荣与王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林荣,王旭东,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林荣,女,1978年9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郭林荣之夫),1978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学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旭东,男,1987年5月I3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润杰经典花园2号综合楼6(1-2)。法定代表人:陈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郭林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