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玉堂与郭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堂,郭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002号原告:李玉堂,个体户。被告:郭俊俊,教师,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堂诉被告郭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玉堂负担。审判员 陶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