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申龙、徐元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申龙,徐元榜,李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魏申龙,男,土家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元榜,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李燕华,女,土家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魏申龙与徐元榜、李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528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燕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