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季玉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30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玉荣,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玉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长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季玉荣至本区六合人民医院急诊大楼北侧停车场,将詹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944元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季玉荣在服刑期满当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作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季玉荣的供述,被害人詹某的陈述,物证检验报告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季玉荣的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季玉荣的年龄等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季玉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季玉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季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詹建峰退赔人民币29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静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