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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区人民政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西马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区人民政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西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周村区人民政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西马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中段路东。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国土资罚字[2016]第84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周村区人民政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西马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淄国土资罚字[2016]第84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伯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