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骆开政与谢宜昌、晏正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开政,谢宜昌,晏正清,黄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骆开政,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谢宜昌,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晏正清,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开胜,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骆开政与谢宜昌、晏正清、黄开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8137.49元,已执行48137.49元,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顾红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