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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骆开政与谢宜昌、晏正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开政,谢宜昌,晏正清,黄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骆开政,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谢宜昌,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晏正清,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开胜,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骆开政与谢宜昌、晏正清、黄开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8137.49元,已执行48137.49元,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顾红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