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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伟、钟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伟,钟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504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行长。被告:姜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钟岩,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伟、钟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玉新审判员  胡维丽审判员  申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