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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姜伟、张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姜伟,张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住所地仪征市白沙路10号。负责人:范晓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伟,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张成华,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伟、张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81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