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升、栖霞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升,栖霞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升,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栖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生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燕,院长。再审申请人林升因与被申请人栖霞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