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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翁可人与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陈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可人,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陈玉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913号原告:翁可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989639919(1-1)。法定代表人:汪荣飞,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玉新,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58566830。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可人与被告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阳可邦公司)、陈玉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翁可人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可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被告陈玉新、被告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枞阳可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可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6104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6日傍晚,翁可人从枞阳县枞阳镇湖滨广场步行去马路对面买报纸,在渡江南路与湖滨路叉口,被陈玉新驾驶的皖G×××××号出租车碰撞,造成受伤。翁可人当即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45天,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伴大结节撕脱性骨折”。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玉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皖G×××××号出租车属枞阳可邦公司所有,该车在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翁可人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38106.50元(含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天×45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误工费37500元(125元/天×300天)、护理费13680元(114元/天×120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2915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61048.50元。陈玉新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翁可人医疗情况无异议,陈玉新垫付了医疗费555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枞阳可邦公司未予答辩。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车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2、翁可人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同时保险公司在翁可人受伤后已垫付1万元医疗费;3、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翁可人受伤住院治疗情况、陈玉新和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翁可人当即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1月30日出院诊断:右肩关节脱位伴大结节撕脱性骨折。住院45天,共花去医疗费28106.50元(其中陈玉新垫付5550元,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垫付1万元)。2017年4月19日,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依法对翁可人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1、翁可人右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翁可人右上肢损伤需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3、翁可人右上肢钢板内固定取出费用建议为人民币一万元。翁可人支付鉴定费3000元。另,翁可人系城镇居民,在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业。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56元/年,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为45751元(即125.34元/天),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41690元/年(114.22元/天)。陈玉新驾驶的GT8338号车辆挂靠在枞阳可邦公司名下。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翁可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主张的合法损失应得到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玉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G×××××号出租车在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陈玉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翁可人主张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辩称,翁可人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以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但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因此对其辩称扣除15%非医保用药、不承担鉴定费,本院不予采信。翁可人主张的赔偿金额161048.50元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项下43056.50(医疗费3810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36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117992元(误工费37500元、护理费1368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因此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项下1万元,伤残赔偿金项下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41048.50元由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赔付,共计161048.50元,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为翁可人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可在其赔偿总额内予以扣除。陈玉新为翁可人垫付的医疗费5550元,可由翁可人在取得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陈玉新。人寿财保安庆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对诉讼费如何负担,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受其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本案中,陈玉新垫付的费用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作为挂靠单位枞阳可邦公司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翁可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翁可人各项经济损失161048.50元,扣除已垫付1万元,尚应赔偿151048.5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计1760.50元,由陈玉新负担1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6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